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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沪鸭王商标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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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何勇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9-07 13:03:21

    今年8月10日,上海淮海全聚德有限公司(下称上海淮海全聚德)董事长范臻收到一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开庭通知,要求上海淮海全聚德作为第三人参加9月5日的开庭的北京鸭王烤鸭店有限公司对国家商评委提起的行政诉讼,至此,京沪两地的“鸭王”之争又起硝烟进入司法程序。9月5日,北京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北京鸭王:

  商评委应撤销“鸭王”商标裁定

  “鸭王”之争进入司法程序缘起于年初北京鸭王烤鸭店有限公司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为被告,以上海淮海全聚德烤鸭店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商评委关于鸭王商标异议的复审裁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对鸭王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裁定。

  据了解,北京鸭王烤鸭店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2000年12月,北京鸭王曾申请注册鸭王商标被商标局以直接表示了服务内容和特点为由驳回申请。上海淮海全聚德烤鸭店于2002年1月申请注册鸭王商标,亦被以同样理由驳回。

  后来上海淮海全聚德于2003年1月向商评委申请复审,2005年,商评委经审查认为,申请商标鸭王虽对指定服务具有一定叙述性,但尚不属行业的通用术语,且经过多年使用及宣传,显著性得以加强,故决定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对此,北京鸭王提出异议,并于2005年5月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于2006年5月作出异议裁定书,裁定北京鸭王异议理由成立,鸭王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上海淮海全聚德不服,于2006年6月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商评委认为,鸭王商标未侵犯北京鸭王的在先权利商号权,也未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遂裁定对上海淮海全聚德申请注册的鸭王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北京鸭王不服该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鸭王:

  3年运营令上海“鸭王”具备商标显著性

  “北京鸭王确实要比我们成立要早,但是‘鸭王’标志使用在餐馆等服务项目上时,独创性较弱,经过上海淮海全聚德使用才使‘鸭王’具备了注册商标所必须的显著性要求。”昨天,开完庭回来的范臻向记者表示,“商标注册要满足两个基本要求,一是独创性,二是显著性,但无论是北京鸭王还是上海鸭王,独创性上两者都不具备,那就要看谁更具备显著性。”

  据他介绍,“鸭王”一词直接使用在餐馆等服务项目上时,较多的是对提供服务的内容和性质的描述,并不具有显著的独创性。正因为如此,2000年12月,原告北京鸭王曾获申请注册“鸭王”商标,但被商标局以直接表示服务内容及特点为由驳回。2002年1月29日,上海淮海全聚德在43类上申请注册鸭王商标时,商标局再次以直接表示了服务内容及特点为由驳回。

  “但在显著性上,经过3年的运营,上海淮海全聚德已经使‘鸭王’具备了注册商标的显著性。”据范臻介绍,本案争议的商标是上海淮海全聚德受上海鸭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于2002年在43类申请注册的,在2002年申请商标被驳回后,但经过3年的运营,但截止2005年底,上海鸭王及其直营店营业总收入达到8021万余元,纳税445万元,而截止到目前纳税已超千万元,现在经过名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定,“鸭王”的品牌价值已达到3.05亿元人民币。因此,鉴于上海鸭王对“鸭王”品牌的成功经营已经使得“鸭王”具备了注册商标的显著性,2005年5月21日,国家商评委才对上海淮海全聚德申请的“鸭王”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昨日,记者得到一份国家商评委关于 “鸭王”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在复审裁定书上,国家商评委作出裁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的规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鸭王”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而就此案,法庭当庭也未做出判决。

  商评委:影响力及于上海鸭王北京鸭王没证据

  原告北京鸭王烤鸭店有限公司称,北京鸭王成立于1997年,上海淮海全聚德的关联公司是上海鸭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鸭王一直将鸭王作为其公司的商号和商标持续使用,早于上海鸭王五年之久。而上海淮海全聚德烤鸭店有限公司虽注册在上海,但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均来自北京,系北京全聚德的加盟商,而北京鸭王与全聚德是相同经营领域的竞争关系。上海鸭王在其开业之初故意进行模糊宣传,误导公众,刻意使用与北京鸭王广告相似的内容,突出使用与北京鸭王商标近似的字体,致使消费者误认为其是北京鸭王的上海分店,纯属搭便车的行为。

  上海淮海全聚德称,其申请注册的鸭王商标是受其关联企业上海鸭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而申请注册的。该商标的实际使用人为上海鸭王。上海鸭王成立于2002年,成立后即使用鸭王商标并进行了大量广告宣传,上海鸭王多次获得中国餐饮十大知名品牌,中国餐饮行业十大影响力品牌,中国餐饮市场著名品牌,中国十佳酒家等荣誉,使得鸭王已经成为深入人心的餐饮品牌。北京鸭王虽然在先使用了鸭王标志,但不能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行为,且其使用的鸭王标志并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具有一定影响”的要求,在时间、方式、程度、地理范围上的影响极为有限,尤其是在上海鸭王的所在地并未形成在相关公众中的影响。

  商评委则认为,北京鸭王的宣传使用范围绝大部分限于北京地区,考虑到餐馆服务行业具有较强的地域性,北京鸭王没有能够提供其使用鸭王作为商号的影响力及于第三人的有力证据,且亦未提供有力证据证明第三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鸭王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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