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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年辽宁省工商系统打假维权十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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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11-24 00:18:37

    省工商局纪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材料

    2006年工商系统打假维权十大案例

    2006年以来,全省工商系统按照国家总局和省政府的工作部署,不断深化消费安全工程,进一步推进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日常化、规范化,全面加强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和服务领域“维权反欺诈”工作,加大了商品质量和服务领域消费维权的监督整治工作力度,坚决打击各类制假售假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努力营造安全健康的消费环境。共查办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7841件,查办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4643件,共监测各类商品6570批次,合格率为63.4%,比去年上升了3.4%。查获了查获劣质粮食制品101.6吨、肉类制品25.6吨、豆制品15.9吨水产制品6.05吨、奶制品28.3吨,饮料19万瓶,酒类9.6万瓶;取得较好成效。以下是从工商系统查办的违法案件中精选10例,向社会公布,以震慑违法,警示消费,打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打假维权案例一:

    沈阳天士营养食品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06年2月,根据群众举报沈阳市工商局沈河分局在辖区查获了一起利用广告对商品的性能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案。

    经查,沈阳天士营养食品有限公司于2005年1月份开始,在其经营住所经销宝健(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出品的宝健磷脂维生素E胶囊过程中,向消费者宣传并发送含有“新百问百答…..每天食用20克以上的磷脂,则糖尿病的康复相当显著。很多病人甚至可以不用注射胰岛素。特别是对糖尿病坏疽及动脉硬化等并发症患者更为有效。……服用磷脂对高血脂和高胆固醇具有显著的功效,因此可预防和治疗动脉硬化。……”等内容的印刷品广告,宣传当事人经销的保健食品可以治疗疾病。该保健食品经批准的保健功能为:调节血脂、延缓衰老。

    沈阳市工商局沈河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10万元,上缴国库。

    打假维权案例二:

    瓦房店市松树镇富达粮油饲料店

    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案

    2006年4月,大连瓦房店市工商局接到电话举报,称瓦房店市松树镇富达粮油饲料店经销假冒饲料。工商执法人员立即来到松树镇,在瓦房店市松树镇富达粮油饲料店在松树镇火车站租赁了一个仓库内,现场发现外包装无任何标识的麦麸400袋,外包装印有“大连大成粮红食品有限公司”的麦麸包装袋600条。执法人员马上对这批包装袋进行了封存。经查,该店负责人位长顺于2006年3月初从山东购进外包装无任何标识的麦麸800袋,每袋35公斤,倒装进印有“大连大成粮红食品有限公司”及该公司厂址的包装袋内,冒充他人产品对外销售。该批麦麸进价40元/袋,销价50元/袋,至案发时已售出了400袋。货值20,000元,获利4,000元。

    瓦房店市工商局依据《产品质量法》,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000,并处罚款1.6万元,上缴国库;销毁印有“大连大成粮红食品有限公司”字样的包装袋600条。

    打假维权案例三:

    张安岭擅自设点照加工油炸食品案

    2006年7月25日,锦州凌海市工商局商贸城工商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一个食品批发部的库存商品检查时,发现其所经销的油炸豆、蚕豆等食品未标注生产厂名、厂址。经询问,该批油炸食品是一个操外地口音的人骑“神牛”车送的货。工商人员顺藤摸瓜,在位于凌河村一处偏僻、破旧的出租房内将该食品加工点查获。当时现场环境极其恶劣,污水横流,苍蝇乱飞,食品加工全部露天生产,烘烤设备放置在猪圈内,成品堆放在居室间,气味令人作呕。工商人员依法当场扣留了生产原料大豆500公斤、花生米850公斤、白糖100公斤、成品油炸豆150公斤及塑料封口机等设备。经查,当事人张安岭等5人系安徽省庐江县人,于2005年7月份来凌海从事油炸食品加工,在未办理证照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食品生产加工。

    凌海市工商局依据《无证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对该加工点予以取缔,没收全部成品,并处罚款4000元上缴国库。

    打假维权案例四:

    辽阳县首山镇三毛音像超市销售以次充好电视机案

    2006年4月27日,群众举报辽阳县首山镇三毛音像超市销售以次充好“世纪东菱-新高路华”电视机,工商执法人员立即赶到现场。

    经查,该超市于2006年4月27日早晨,在“5.1”节促销活动中,从个人手中购进21台“世纪东菱-新高路华”牌21吋彩色电视机,售价780元,并称可以以旧换新,旧机可以折合价款300元。工商机关通过现场检查发现该批电视机为旧机翻新,无合格证书和其它相关资料,被查获时止,尚未售出。

    辽阳县工商局依据《产品质量法》,责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以次充好彩色电视机21台,并处罚款16380元上缴国库。

    打假维权案例五:

    李四林经销冒牌白酒、啤酒案

    2006年4月3日,葫芦岛市工商局根据举报,对李四林经销冒牌“剑南春”等白酒和“燕京”8度啤酒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李四林于2005年7月开始提供假酒包装给他人,并购回他人加工假冒白酒。共购入假冒“剑南春”白酒180瓶,“五粮液”白酒60瓶,“茅台”白酒24瓶。另以要账的方式从秦皇岛孙某处获取冒牌“燕京”8度啤酒3240瓶,准备对外销售。上述商品货值总计16450元。至工商执法人员检查时止,已售出冒牌“剑南春”白酒36瓶,“燕京”8度啤酒72瓶自用,检查人员对现场剩余的168瓶冒牌白酒,3168瓶冒牌啤酒予以扣留。

    葫芦岛市工商局依法对其违法经营行为予以取缔,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没收冒牌白酒168瓶,啤酒3168瓶,违法所得0.1万元,并处罚款3.29万元上缴国库。

    打假维权案例六:

    朝阳县世龙加油站销售不合格柴油案

    朝阳县世龙加油站2006年3月24日,从中油辽宁朝阳销售分公司金沟油库以每吨4833元的价格购进0号轻柴油3吨(3330升),又于4月1日从中油辽宁朝阳销售分公司金沟油库以每吨5150元的零售价格购进0号轻柴油7吨(7770升)。购货总数量10吨(11100升),总金额50549元。在工商机关的日常抽查监测中,经检测不符合GB252—2000标准,认定该批次柴油为不合格产品。至调查时,当事人以每升4.40元的价格销售2吨,以每升4.70元的价格销售8吨,将这批0号轻柴油全部售出,销售总金额为51504元,获非法所得955元。

    朝阳县工商局依据《产品质量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955元,并处罚款9045元,上缴国库。

    打假维权案例七:

    周文超无照经营及伪造食品产地、厂名、厂址行为案

    当事人周文超于2005年11月23日开始,租用盘山县高升镇个人厂房,在未办理营业执照和其他相关手续的情况下,雇佣2名工人和自家3名亲属帮忙,擅自从事生产、加工及销售豆腐皮。其销售豆腐皮的外包装纸壳箱标识为:“新王中王豆皮”、“云南石屏土特产”;厂名为:石屏兴隆腐皮厂;厂址为:云南石屏县异龙镇松村”。经查实,该产地、厂名、厂址系当事人主观编造。至工商机关检查发现之日止,当事人共生产、加工豆腐皮820斤,获取非法所得50元。

    盘锦市盘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产品质量法》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对当事人无照经营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并处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打假维权案例八:

    赵升志加工掺杂掺假香油案

    2006年12月,抚顺市工商局新抚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在一居民住宅楼里有一个勾兑假香油的窝点。执法人员立即赶往现场,当场查扣掺杂掺假香油78箱。经查,当事人赵升志赵升志于2006年12月5日-8日期间,用香油、菜籽油、芝麻油香精等勾兑假香油78箱,其中500ml瓶装勾兑香油38箱(25瓶/箱)、250ml瓶装勾兑香油40箱(35瓶/箱),销售价分别为7元/瓶、3.5元/瓶,货值金额11,550元,这些勾兑假香油至查处时尚未出售。

    抚顺市工商局新抚分局依据《产品质量法》,没收78箱假香油,并处罚款1万元上缴财政。

    打假维权案例九:

    本溪市劳动宾馆在住宿经营服务中

    使用质量不合格洗浴用品案

    2006年5月,在全省统一开展的服务业一次性消费用品不明示、不合格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整治行动中,本溪市工商局依法对本溪市劳动宾馆所使用的洗涤用品进行了抽查检测,经检验沐浴液不合格。经查,此批沐浴液是该宾馆以每瓶1元的价格从个人手中购进,标注为扬州市大王旅游化学用品厂生产,总计10000瓶,在住宿服务中提供给消费者使用。

    本溪市工商局依据《产品质量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5万元上缴财政。

    打假维权案例十:

    凌源市时尚通讯器材商店经销假冒手机案

    2006年11月16日,凌源市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接到消费者吴清坤投诉,称其在凌源市时尚通讯器材商店购买一部“深圳市龙泰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龙泰219”手机,发现没有中文标识的厂名、厂址和入网许可证号,无法充电,不能正常使用,怀疑是假货,要求予以赔偿。凌源市工商局根据消费者提供的资料,立即在网上查询,发现“深圳市龙泰科技有限公司”根本不经营手机,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不能提供进货发票和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合格证、入网证及该手机的中文商品名称、厂名、厂址,也说明不了进货来源,没有销售帐目。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该品牌手机5部。根据《产品质量法》和《辽宁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的规定,当事人的为已构成经销伪造、冒用认证、许可证、厂名、厂址手机的违法行为。凌源市工商局依法没收上述手机5部,并处罚款1万元。同时消费者吴某的手机予以退回,并返还了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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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何 应 对 欺 诈 行 为
首先 ,消费者可以以协商的方式,同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就其欺诈行为来协商,双方在互谅的基础上解决问题。 其次 ,消费者还可以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让管理部门从中协调解决问题。
如果 消费者通过上述两种方法依然不能解决问题的话,那么消费者只能通过法律途径以向法院起诉的方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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