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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官司引发动物权益保护(每周: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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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网-江南时报 作者: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8-04 08:14:15

  3月2日,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法院受理了王女士诉小姑子刘某伤害其所养宠物狗财产赔偿案,这是苏州首例“狗官司”。起诉称:今年2月10日,在王女士家中,婆家几个子女因家庭矛盾产生纠纷,正在争执时,其小姑子刘某在阳台上将王女士喂养的8个月大的德国纯种雪纳瑞宠物犬从5楼扔下,养犬头部着地,第一颈椎断裂,虽经抢救保住了性命,但已改变性格,见人害怕,整日萎靡不振。 医生说将有终生后遗症。王女士膝下无子,对爱犬有
特殊感情,宠爱有加,面对养犬被伤害的惨状,愤而起诉,要求赔偿养犬医疗费1622.4元、后续治疗费1622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合计4000余元。近日,法院作出判决,被告赔偿医疗费1109元。

  评析

  此案报道后,引起法律界人士的关注,焦点是目前只有保护人的财产权的法律,而没有保护动物权益的法律。在本案中就是,一方面原告王女士只能以养犬是其财产受到侵害提起诉讼,另一方面就是法院审判只能以王女士的财产受到侵害为事实依据,而对养犬权益的保护则无法律依据。

  目前,我国的动物保护法体系存在着明显的缺陷。现有有关动物保护的法律寥寥无几。

  动物权益保护立法,主要应规范这样一些内容:

  1.明确动物保护的生态指导思想,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主管部门及全民性义务;

  2.明确动物应当具有的权益:如生命权、生存权、健康权以及免受虐待等生命、尊严权;

  3.明确人利用动物的理性限制:如在动物对人类无危害的前提下禁止侵害动物的权益;人类可以喂养、食用、配饰动物的肉体、皮毛或甲壳,但在动物生命存在时不得故意虐待和伤害等;

  4.明确动物权益保护的责任归属:养殖动物的保护责任归属于养殖人,对养殖动物侵害形成的追责、享益的权利义务也归属于养殖人;养殖动物对他人造成的侵害由养殖人承担义务,实行“不告不理”制度;野生动物权益保护的责任和权利都归属于政府等;

  5.明确保护措施:如政府建立机构实施保护;政府扶持社会组织、自愿组织及公民等保护动物权益;电子、飞行器等监控;动物权益保护咨询、举报制度及法律责任等。苏州平江区法院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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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何 应 对 欺 诈 行 为
首先 ,消费者可以以协商的方式,同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就其欺诈行为来协商,双方在互谅的基础上解决问题。 其次 ,消费者还可以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让管理部门从中协调解决问题。
如果 消费者通过上述两种方法依然不能解决问题的话,那么消费者只能通过法律途径以向法院起诉的方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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