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花公子羊绒衫“标注不实”山东青岛利客来“代理超期”
单价一千多块钱的“花花公子”羊绒衫,实际质量与标注严重不符!其中,标称30%羊绒含量的衣服实际羊绒含量却为13%,有的更离谱,标称羊绒含量26.3%,实际仅为1%!
近期,消费者纪先生向本刊记者反映上述情况时说:“2005年11月29日,我在山东省青岛市利客来购物中心花8000元购买了8件花花公子牌含‘羊绒’T恤衫,经北京市毛纺产品监督检验所检验,实际含量与标注严重不符。我打电话到厂家,厂家以找不到山东总代理为由敷衍我。后找到商场“花花公子”销售专柜,他们让我找厂家。”
在一份由北京市毛麻纺织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检验报告”上记者看到:货/款号、色号,SCT41153-115CM,深灰色;成分含量,袖子:87%羊毛、13%羊绒。2817-120CM黑色;袖子:57%新型再生纤维素纤维(天丝)、31%腈纶、11%羊毛、1%羊绒。
而实物标签上标注的成分含量为:货/款号、色号,SCT41153-115CM,30%羊绒,70%超细美丽诺羊毛。2817-120CM黑色;26.3%羊绒,62.6%丝光羊毛,11.1%纤维素纤维。
可以看出,标签上标注的羊绒成分与实际检测结果严重不符。
中国消费者协会:商家理应退货并给予赔偿
为此,记者电话采访了北京市毛麻丝织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该中心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同志告诉记者:的确有一位姓纪的先生来我们这儿做过检测,检测报告编号为M05-12-004,送检的是两件“花花公子”羊绒衫。
记者问:检验报告显示的成分含量与实际材质不符,这种情况能说明什么问题?
工作人员回答:我们只对送检的样品负责,至于是不是真正“花花公子”产品,是不是同一批次的产品,我们就不知道了?
记者问:这种情况能否说明该产品不合格?
工作人员回答:这个消费者协会有解释权,请向他们咨询。
此后,记者咨询了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部工作人员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厂商明知自己购买的商品材质有问题,消费者在不知情情况下购买了这种商品,那么厂商的这种行为应该构成故意欺诈。
记者问:那消费者享有什么合法权益?
工作人员答:消费者应该找销售商,谁经销谁负责。最起码应该为消费者退货。
记者问: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此类情况该如何处理?
工作人员表示:应该为消费者退一赔一。如果因这种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其它方面损失的,厂商也应给予补偿。按照规定,如果商品的实际材质与宣传或其它明示相差非常大,那这种行为就构成欺诈。如果相差很小,那就属于正常误差,这种不可避免的。欺诈也有多种情况,一是故意欺诈,厂商明知自己商品有问题,仍然销售这种有问题的商品,而消费者完全不知情。二是非故意欺诈,由于工艺流程、原辅料等的改变,厂商并未意识到要做相应改变,导致市场上出现不合格的商品,而消费者在这种情况下同样不知情。
山东利客来:未见到实物 无法确定销售者
那么,作为销售者的山东利客来购物中心对此有何看法呢?
2005年12月28日,记者设法联系到了青岛市利客来购物中心业务部,最初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表示对此毫不知情,其后,一位自称姓柳的女士电话中告诉记者:这件事我们的确不清楚,有问题后消费者应该找商场,但是我这儿没有你说的这位消费者的投诉记录。
记者问:该消费者称商场专柜工作人员曾对他本人进行威胁恐吓,请问这种事有可能发生吗?
柳女士答:这种情况绝对不可能发生,我们怎么可能威胁顾客?我们向来以“为每一个顾客提供优质的商品和服务”为宗旨。
记者问:你没听说过这件事,是否是专柜没有与您就此事进行过沟通?
柳女士答:我调查一下再给你电话。
柳女士请记者留下联系方式。第二日,青岛市利客来购物中心柳女士给记者回电称:我查过了,这位消费者他没找我们商场,而是直接找代理商,要求退一赔一。
记者问:贵商场销售的“花花公子”产品是正宗的吗?
柳女士答:我们也查过,的确是“花花公子”厂家生产的。不过消费者并没有和我们联系,我们没有看到发票和衣服,因此无法确定他是从我们这儿购买的商品。
花花公子: 销售商代理权超期产品或为假冒
按照产品标签上提供的电话,记者试图联系到“花花公子”服饰生产厂家——上海圣瑞斯服饰厂,但电话始终无法接通。通过互联网,记者查找到了厂家另外一个联系方式,电话接通后,一位女士告诉记者她对此事毫不知情,让记者稍后再打电话。随后,记者设法联系到了“花花公子”服饰法律顾问汤先生,汤先生表示:山东总代理的代理权限已经在2005年7月份到期,按照当初代理合同,在代理权到期后,山东总代理应该将所以未销售出去的“花花公子”产品,还有商标图形、宣传海报等一概归还给授权人。
针对消费者在山东青岛个别商场买到“花花公子”产品的事情,汤先生很惊讶,同时表示:如果情况属实,将随时保留维护“花花公子”企业合法权益的权利。但是汤先生却无法对产品材质问题一事作出解释。
记者问:消费者购买的印有“花花公子”商标图形和文字的羊毛衫,实际材质与检测结果严重不符,请问如何解释?
汤先生答:目前我无法确定消费者购买的是否正宗“花花公子”产品,但是从他购买的日期来判断,山东青岛不应该出现“花花公子”羊毛衫产品,代理权限已经过期了。
记者问:代理权和产品材质问题似乎没有直接关系,即使代理权过期,产品的材质也不会随着代理权过期而发生任何改变。
汤先生答:你把消费者购买的产品标签给我发份传真,我会让厂家进行鉴别,最终才会确定是否是真品。记者问汤先生何时能够回复?对方称要等厂家鉴别后才能回复,具体时间不好确定。
但是,根据产品标签上的防伪编码“720264 710684 841228”,对货号为“SCT41153-120CM”的“花花公子”进行了查询,结果是:您所查询的是美国花花公子品牌,香港预发投资有限公司中国总代理东莞市宝兔服饰有限公司(中国大陆特约总经销)“花花公子”男士正装服饰系列,含羊绒毛衫,女装休闲系列的正牌产品编码。
针对这样的结果,记者咨询了东莞市宝兔服饰有限公司,一位姓周的小姐告诉明白记者意图后说:我们孙总不在,我给你他电话,你和他联系。但是记者注意到该电话并非东莞市本地电话,周小姐解释说:我们这里是总公司,我告诉你的是我们位于浙江省桐乡市分公司电话,他们负责经销羊毛衫。于是,记者拨通了孙总电话。
孙总:消费者买的产品货号多少?
记者如实相告。
孙总:现在市场上假冒“花花公子”产品很多,你怎么知道消费者买的不是假冒产品呢?
记者告诉对方防伪查询结果,孙总接着问记者:你告诉我产品标签上的钢印编码,正牌“花花公子”应该有钢印编码。
在产品标签左上角位置,记者果然见到编号为“7669380”的钢印码,孙总立刻回答说该吊牌是以前的旧吊牌,现在的新吊牌钢印编码是以“725”开头的,至于是不是正牌花花公子产品,孙总表示在没有看到产品之前,他不好下结论。
律师看法: 涉嫌欺诈商家应退一赔一
记者对此事电话采访了北京天坛律师事务所冷光强律师,冷律师认为:相对于消费者而言,作为经营者的卖场是强势群体,特别是山东利客来购物中心,其强势地位更为明显。为了平衡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专门对消费者所享有的权益、经营者所应履行的义务做了明确的规定。山东利客来购物中心销售的“花花公子”牌羊绒衫实际材质与标注严重不符,完全是不合格产品。同时,如果这种服装没有获得香港“花花公子”商标持有人的商标使用许可,那么也不是真正的“花花公子”产品,实质是假冒“花花公子”商标的伪劣产品。商家的这种行为是一种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换货、还可以要求双倍赔偿,同时消费者还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消费者协会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四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第五十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2月24日,纪先生到本社向记者反映,说他在青岛利客来所购买的8件“花花公子”羊绒衫已经由花花公子服饰国内总代理东莞宝兔服饰有限公司全部退款,所购货物可自行处理。记者电话连线东莞市宝兔服饰有限公司孙总经理,从孙经理对这一处理结果得到印证,宝兔服饰有限公司于2月15日已将13000元人民币划入纪先生的银行卡。记者问孙经理退赔的依据是什么?孙经理说:“我们没有看到实物,也不能判定就是花花公子品牌的商品,消费者要求赔偿18000元,我们觉得有些过高,就协商了这个数额。做生意嘛,要顾全大局,也希望这位消费者不要再追究了,以免给我们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