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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 告:
徐大江
男
汉族
1974
年10
月9
日
出生
地 址:
江苏省南京市广州路
223
号
电 话:
(0)13380000315
邮编:
510075
被 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
地 址:
南京市中山南路
148
号
负责人
:祝树民
联系电话:
025-84207888
84207999
诉讼请求:(案由:储蓄合同纠纷)
1、
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
2008年
1月
8日收取原告
50元“手续费”的发票;
2、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本案引起的工商查询费
50.00元、交通费
3.15元、误工费
3.15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8
年
1月
8日
,原告在被告营业部处提取现金,户名为原告本人,卡号为
601382190001****692,是在广东广州开户,因原告急需用钱,就在被告营业处提取现金
18000.00元,在提款过程中发生了被告营业部工作人员态度不好一事,经被告营业部的大堂经理解释并向原告进行了道歉,于是就再次进行提款,并告之了原告要在卡中收取手续费,当即原告向被告营业部工作人员提出意见,原告认为原告要提取是
18000.00元整数,手续费原告可以另行支付,但是被告营业部的工作人员还是给原告提取了
17950.00元,在原告持有的银行卡中扣取了手续费
50.00元。提款后原告要求被告营业处给原告提供正规发票,但是被告营业部仅提供了中国银行邮电费、手续费专用凭证和取款回单各一张。原告在要求被告营业部提供发票过程中,被告营业处工作人员(夏姓主管)不仅拒绝提供,还嘲笑原告,并说出“我们就是没有出具发票的,并且发票是由工商、税务部门主管,你爱到哪里去到哪里去举报或投诉”。
而原告认为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及《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年
9月
26日国税发〔
2007〕
108号)》精神,原告认为被告应当为用户提供正规发票,而非是被告现向原告提供的收据。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并依法判决。
呈: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徐大江
2008
年1
月10
日
本案已于2008
年1
月10
日被上述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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