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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 不给用户发票遭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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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大江 点击数:  录入时间:08-01-13 18:38:49

民事起诉状

原 告: 徐大江        汉族    1974 10 9 出生

地 址: 江苏省南京市广州路 223

电 话: (0)13380000315    邮编: 510075

 

被 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

地 址: 南京市中山南路 148

负责人 :祝树民

联系电话: 025-84207888   84207999  

 

诉讼请求:(案由:储蓄合同纠纷)

1、 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 200818日收取原告 50元“手续费”的发票;

2、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本案引起的工商查询费 50.00元、交通费 3.15元、误工费 3.15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8 18 ,原告在被告营业部处提取现金,户名为原告本人,卡号为 601382190001****692,是在广东广州开户,因原告急需用钱,就在被告营业处提取现金 18000.00元,在提款过程中发生了被告营业部工作人员态度不好一事,经被告营业部的大堂经理解释并向原告进行了道歉,于是就再次进行提款,并告之了原告要在卡中收取手续费,当即原告向被告营业部工作人员提出意见,原告认为原告要提取是 18000.00元整数,手续费原告可以另行支付,但是被告营业部的工作人员还是给原告提取了 17950.00元,在原告持有的银行卡中扣取了手续费 50.00元。提款后原告要求被告营业处给原告提供正规发票,但是被告营业部仅提供了中国银行邮电费、手续费专用凭证和取款回单各一张。原告在要求被告营业部提供发票过程中,被告营业处工作人员(夏姓主管)不仅拒绝提供,还嘲笑原告,并说出“我们就是没有出具发票的,并且发票是由工商、税务部门主管,你爱到哪里去到哪里去举报或投诉”。

而原告认为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及《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926日国税发〔 2007108号)》精神,原告认为被告应当为用户提供正规发票,而非是被告现向原告提供的收据。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并依法判决。

 

 

呈: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徐大江

                               2008 年1 月10
  本案已于2008 年1 月10 日被上述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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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何 应 对 欺 诈 行 为
首先 ,消费者可以以协商的方式,同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就其欺诈行为来协商,双方在互谅的基础上解决问题。 其次 ,消费者还可以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让管理部门从中协调解决问题。
如果 消费者通过上述两种方法依然不能解决问题的话,那么消费者只能通过法律途径以向法院起诉的方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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