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 明 函
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分公司:
本人徐大江,系贵公司
CDMA移动电话用户,号码为
13380000315/13380060006。现就有关双方电信服务合同履行的有关事项声明如下:
一、 双方签订的电信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包括行政干预),双方需共同遵守;
二、 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变更合同约定;
三、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四、 为了有利于双方更好的履行该合同,今后贵公司因履行合同需要通知(包括告知等,下同)本人的,需采用书面方式通知(应加盖单位印章,否则本人不认为是贵公司做出的通知),并直接送达或者邮寄本人。除通过直接和邮寄的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除外,贵公司直接通过公告的形式做出的任何通知,本人不予认可。
五、 本人的唯一联系地址和住所为:广州市水荫路直街西六巷
11号
602室,邮编:
510075,收件人为本人,该地址即为本人入网登记时的地址。
六、 如贵公司违反双方合同约定或者擅自变更合同约定或者擅自转让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的,本人可能将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损失扩大,产生的费用以及造成本人的损失(包括且不限于合同履行后本人可以获得的利益),将全部有贵公司承担。
七、 如贵公司未经本人同意将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的,即便第三人履行原合同中贵公司的义务的本人不视为是贵公司履行了原合同中的义务。第三人的任何服务行为与本人无关,本人也不会承担任何义务和费用。
为避免双方发生不必要的纠纷,请贵公司自觉履行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对本声明不明之处可致函本人。
特此声明
声明人(签名):徐大江
2008年
7月
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