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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东屏:为“王海们”正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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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科学时报 作者:韩东屏 点击数:  录入时间:08-03-29 19:42:26

    前阵“3·15”期间,在报纸上又看到了消失已久的“中国个人职业打假第一人”王海,同时还看到了一个“新王海”。“新王海”本名黄志宏,也是一位个人职业打假者,只不过他发明的打假方式与王海不同。王海式打假是人们熟知的“购假索赔”,即利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购一赔二”的规定大量购进假商品然后找商家索赔。黄志宏式打假则是“购真讼赔”, 其要点是先找到有虚假宣传内容的商品广告,再大量购进广告推销的真实商品,然后依据我国有关法规起诉搞虚假宣传的制造商,以求法院判令制造商加倍赔付。
 
    尽管黄志宏与王海的个人打假方式明显不同,可受到的非议却差不多。据说2000年时王海之所以宣布退出购假索赔,就是与若干著名学者断言“购假索赔是以怨报怨,不是解决造假问题的根本方法”有关。而黄志宏式打假如今也被一些专家批评为:“是在用不诚信的方式打击不诚信的行为。”
 
    孔子曰:“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如果当年王海真是因“名不正”消匿江湖,那现在还有些得志的黄志宏迟早也会步王海的后尘。可是在我看来,并不是王海们“名不正”,而是那些所谓的专家学者“言不顺”。
 
    何谓“以怨报怨”?
 
    如果是指“以怨恨对怨恨”,那用于王海显然不成立。因在王海知假购假之前,他本人并没被卖假货的商家欺骗过而心生怨恨,是故王海不是借打假泄私愤。
 
    如果是指“以不当行为报复不当行为”或“用不诚信的方式打击不诚信的行为”,那也不对。首先,没有任何法律规定不准知假购假。既如此,知假购假就是法理上的正当可做之事。其次,不违法的正当可做之事如果损害了他人的正当利益,属于虽合法但不合伦理,如骂人、说谎之类就是这样,可王海购假索赔损害的并不是商家的正当利益,而是商家知假售假获暴利的不当之利,所以他的购假索赔完全是正当行为,既合法也合乎伦理。其三,知假购假谈不上不诚信,因为谁买东西都不必向商家说出自己的用意。再说,对打击包括知假售假在内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就是可以用所谓“不诚信”的方法取证,就像记者、律师、线人和公务员经常会用的匿名探访和卧底一样。
 
    如果是指“以自利心报复自利心”,同样说不通。不错,王海购假索赔是出于个人想捞钱的自利心,但并非凡出于自利心的行为就不好。如果这样,允许个人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市场经济就别玩了,公安、反贪、质检、工商、税务等机构也别以悬赏的方式激励人们举报罪犯、贪官、造假、逃税了。所以,我们与其反感王海打假发财不光彩,不妨把其所得看作是社会对个人打假者为打假而所冒风险、所付成本的应有报答。
 
    至于说个人职业打假“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方法”更不是什么理由。因为在我们还没有找到打假的根本方法之前,所有有益于打假的方法都应得到允许。何况这种百姓自发进行的打假方式,由于非常令造假售假者忌恨、惊怕,由于既不需政府安排职业,又不要社会付报酬、发奖金,故而它未必不是目前我国成本最低却最有效的打假方法。
 
    既然哪一种意义的“以怨报怨”王海都沾不上边,那购假索赔当然就不是什么以怨报怨了。既然王海的购假索赔都合法合理、不失诚信,那黄志宏的购真讼赔就更是如此了。既然王海和黄志宏发明的两种打假方式那么有效,那么社会就应在舆论、政策、法律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保护和支持,虽不必给其“英雄”之类的褒扬,但至少不要去限制、扼杀它。其实当年王海并不是因著名学者的棒喝而退出江湖的,而是因众多地方法院以大量购假索赔之人不属消费者之由,而拒绝受理他的打假起诉而败走麦城的。这就是说,如果王海还像打假之初那样顺利,那样被当消费者,那如今的王海们想必早已成千上万,而那造假售假的主儿想必更加胆战心惊,这又怎么能说个人职业打假不是一种根本性的方法呢?
 
    (作者为华中科技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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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何 应 对 欺 诈 行 为
首先 ,消费者可以以协商的方式,同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就其欺诈行为来协商,双方在互谅的基础上解决问题。 其次 ,消费者还可以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让管理部门从中协调解决问题。
如果 消费者通过上述两种方法依然不能解决问题的话,那么消费者只能通过法律途径以向法院起诉的方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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